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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川民初字第167号

陈吉飞与绵阳市万苹宏达建筑有限公司、青川鸿翔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5-07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吉飞,绵阳市万苹宏达建筑有限公司,青川鸿翔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川民初字第167号

原告:陈吉飞,男,汉族,生于1966年5月5日,中专文化,四川省青川县人。

被告:绵阳市万苹宏达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万平,该公司董事长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高新区绵兴东路54号海棠花园附楼三楼。

被告:青川鸿翔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巩朝勇,该公司董事长公司住所地:青川县乔庄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吉飞与被告绵阳市万苹宏达建筑有限公司、青川鸿翔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二0一三年十月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陈吉飞申请撤回诉讼的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吉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65元,减半收取5482元,由原告陈吉飞负担。

审 判 长 : 冯 伟

人民陪审员 :姚思寿

人民陪审员 : 陈 蓉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晓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