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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玄催字第50号

临沂市宇恒机械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7-23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临沂市宇恒机械化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玄催字第50号申请人临沂市宇恒机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临沂市兰山区方城镇东石桥村。法定代表人尚纪华,临沂市宇恒机械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盛,江苏衡鑑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临沂市宇恒机械化工有限公司申请银行承兑汇票遗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7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临沂市宇恒机械化工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3090005325081573壹张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2年10月29日,出票人南京陈唱交通器材有限公司,收款人镇江市江阳汽车内饰材料有限公司,出票金额64000元)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耿 辉

审 判 员  张 健

审 判 员  李 青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见习

书记员  赵五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