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巡商初字第325号
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甘文智。
委托代理人:魏钧龙。
被告:鄢斌。
被告:蔡春丽。
被告:鄢明荣。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鄢斌、蔡春丽、鄢明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邵晓飞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吴仕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