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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柯巡商初字第325号

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鄢斌、蔡春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3-08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鄢斌,蔡春丽,鄢明荣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巡商初字第325号

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甘文智。

委托代理人:魏钧龙。

被告:鄢斌。

被告:蔡春丽。

被告:鄢明荣。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鄢斌、蔡春丽、鄢明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邵晓飞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吴仕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