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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桦民一初字第556号

张坤友,李文彬,刘英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6-08-02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坤友,李文彬,刘英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桦民一初字第556号

原告:张坤友,男,住桦甸市。

委托代理人:杨忠发,桦甸市司法局红石砬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文彬,男,住桦甸市。

被告:刘英军,男,住桦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坤友与被告李文彬、刘英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坤友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坤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00元,由原告张坤友负担350.00元,其余费用退回原告。

代理

审判员  李海波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巩建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