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桦民一初字第556号
原告:张坤友,男,住桦甸市。
委托代理人:杨忠发,桦甸市司法局红石砬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文彬,男,住桦甸市。
被告:刘英军,男,住桦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坤友与被告李文彬、刘英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坤友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坤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00元,由原告张坤友负担350.00元,其余费用退回原告。
代理
审判员 李海波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巩建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