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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灵执字第130-1号

吕国军与赵东锋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1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吕国军,赵东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灵执字第130-1号申请执行人吕国军,男,1964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陕县。被执行人赵东锋,男,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灵宝市,现住灵宝市。本院于2013年1月9日作出(2013)灵执字第13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赵东锋所有的豫M×××××黑色本田雅阁轿车(车辆识别代码:LHGCP168592000725,发动机号:1900714)。现因被执行人赵东锋已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了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赵东锋所有的豫M×××××黑色本田雅阁轿车(车辆识别代码:LHGCP168592000725,发动机号:1900714)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闾建平

审判员  姚晓军

审判员  王一斌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叶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