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执字第563号申请执行人杨兴金,男,汉族,住三台县八洞镇。被执行人吴邦虎,男,汉族,住三台县前锋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三民初字第20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吴邦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吴邦虎所有的银行存款66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彭旭晖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李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