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石商初字第245号
原告:蒋洁初,农民。
被告:吴红安,成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洁初诉被告吴红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戴金元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代
书记员 陈 盈 来自:
蒋洁初与吴红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石商初字第245号
原告:蒋洁初,农民。
被告:吴红安,成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洁初诉被告吴红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戴金元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代
书记员 陈 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