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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象石商初字第245号

蒋洁初与吴红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6-04-26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蒋洁初,吴红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石商初字第245号

原告:蒋洁初,农民。

被告:吴红安,成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洁初诉被告吴红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戴金元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代

书记员 陈 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