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东执字第00199号
申请执行人:谢有凤,女,汉族,1969年4月11日生,住肥东县。
被执行人:梁月明,男,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执行人:合肥中坤纺织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传中,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024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被执行人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梁月明、合肥中坤纺织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梁月明银行存款23976元(含执行费234元、执行费601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中坤纺织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350元(执行费24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林志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李光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