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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东执字第00199号

谢有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26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有凤,梁月明,合肥中坤纺织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东执字第00199号

申请执行人:谢有凤,女,汉族,1969年4月11日生,住肥东县。

被执行人:梁月明,男,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执行人:合肥中坤纺织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传中,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024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被执行人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梁月明、合肥中坤纺织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梁月明银行存款23976元(含执行费234元、执行费601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中坤纺织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350元(执行费24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林志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李光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