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商初字第1737号
原告:袁建林。
委托代理人:柳勇虎。
被告:谢百森。
委托代理人:唐志农。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建林诉被告谢百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谢百森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建林撤回对被告谢百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4元,减半收取20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茂树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陈颖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