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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商初字第1737号

袁建林与谢百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3-06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袁建林,谢百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商初字第1737号

原告:袁建林。

委托代理人:柳勇虎。

被告:谢百森。

委托代理人:唐志农。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建林诉被告谢百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谢百森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建林撤回对被告谢百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4元,减半收取20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茂树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陈颖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