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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谢民一初字第00610号

杨志娟与金太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4-15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志娟,金太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谢民一初字第00610号

原告:杨志娟,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委托代理人:孙巷,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太明,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娟与被告金太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志娟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志娟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杨志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志娟负担。

审 判 长  孟凡华

人民陪审员  宋怀新

人民陪审员  张清兰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高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