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谢民一初字第00610号
原告:杨志娟,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委托代理人:孙巷,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太明,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娟与被告金太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志娟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志娟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杨志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志娟负担。
审 判 长 孟凡华
人民陪审员 宋怀新
人民陪审员 张清兰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高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