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娄星民一初字第1261号原告聂文秀,女,1956年7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奎,湖南娄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志军,男,1955年6月15日出生。
原告聂文秀与被告周志军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聂文秀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聂文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文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聂文秀承担。(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周 敏
代理
审判员 游 龙
人民陪审员 李智杰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彭建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