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一初字第01024号原告尚启业,曾用名尚启业,男,汉族,1956年8月16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西仓南巷240号。被告吴春英,女,汉族,1957年6月19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劳动路1号楼4号。
原告尚启业与被告吴春英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尚启业于2013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启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尚启业承担150元。
代理
审判员 高 琪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红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