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景民一初字第580号

房某某与高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5-17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当事人
房某某,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景民一初字第580号

原告:房某某,女,1975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

被告:高某某,男,1972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本院于2013年8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75元、保全费2020元、计8295元,由原告房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韩立岩

审 判 员  梁文生

人民陪审员  肖立明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国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