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景民一初字第580号
原告:房某某,女,1975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
被告:高某某,男,1972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本院于2013年8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75元、保全费2020元、计8295元,由原告房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韩立岩
审 判 员 梁文生
人民陪审员 肖立明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国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