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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冷民初字第1105号

张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7-11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唐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永冷民初字第1105号原告张某某,女,197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唐某某,男,197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9月18日通知原告在接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原告在接到通知后,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金小兰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姜倩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