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永冷民初字第1105号原告张某某,女,197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唐某某,男,197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9月18日通知原告在接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原告在接到通知后,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金小兰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姜倩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