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乾民初字第01179号原告马某某。委托代理人袁新安,乾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某某负担150元。
审 判 长 王靖丽
代理
审判员 刘影风
人民陪审员 王会霞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