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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乾民初字第01179号

马某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9-11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马某某,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乾民初字第01179号原告马某某。委托代理人袁新安,乾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某某负担150元。

审 判 长  王靖丽

代理

审判员  刘影风

人民陪审员  王会霞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