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淳执字第00124号申请人陈某某,男,生于1957年2月1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孙某某,男,生于1993年3月23日,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2013)淳执字第00124号陈某某与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执行标的为9000元及执行费50元。现双方在本院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孙某某给付申请人陈某某9000元,申请人陈某某自愿承担执行费50元,且已实际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淳化县人民法院(2013)淳民初字第004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姚新兵
代理
审判员 王海军
代理
审判员 郗永华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于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