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淳执字第00124号

陈某某与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0-08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某某,孙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淳执字第00124号申请人陈某某,男,生于1957年2月1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孙某某,男,生于1993年3月23日,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2013)淳执字第00124号陈某某与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执行标的为9000元及执行费50元。现双方在本院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孙某某给付申请人陈某某9000元,申请人陈某某自愿承担执行费50元,且已实际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淳化县人民法院(2013)淳民初字第004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姚新兵

代理

审判员  王海军

代理

审判员  郗永华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于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