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二法知民初字第207号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梁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宝刚,系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蓝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金志杰。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蓝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25元)。
审判员 廖辉龙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欧艳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