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义商初字第1075号原告高聪。委托代理人冯芳芳。被告李柯柯。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聪诉被告李柯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高聪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柯柯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高聪撤回对李柯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90元,减半收取695元,由高聪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强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