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民初字第1560号
原告:朱以祖。
委托代理人:阮文良,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厉洁飞,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江北区新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庄桥四路车站东侧。
法定代表人:侯志友,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以祖与被告宁波市江北区新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重作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以祖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云奖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代
书记员 杨森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