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千法执字第00262号申请执行人孟宪伍,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被执行人袁旭明,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本院审结的(2013)千民初字第00348号孟宪伍与袁旭明居间合同纠纷一案,调处袁旭明于2013年10月8日前支付孟宪伍报酬15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袁旭明于2013年10月9日将执行标1500元交付本院,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已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千民初字第003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红芳
审 判 员 杨 琼
代理
审判员 时宏杰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