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民初字第3567号原告绍兴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天谛公寓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赵国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垚瑶。被告袁英英。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天谛公寓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袁英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天谛公寓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骆春泉二0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李 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