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奉莼民三初字第186号
原告:温州市宏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址:温州市桥儿头新村金菊组团13幢704室。
法定代表人:赵文举,公司企业法人。
委托代理人:周友爱。
被告:王洪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宏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洪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锡芬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许 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