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磁民初字第914号原告韩某,农民。被告何某,农民。
原告韩某诉被告何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法由
审判员姚纪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韩某于2013年10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应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韩某承担。
审判员 姚纪泽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范志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