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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台商终字第547号

王金虎与安永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4-03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安永锋,王金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稿纸发文字号:(2013)浙台商终字第547号缓急密级签发:审核:拟稿:2013年10月8日份数:15份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商终字第5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永锋。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金虎。

上诉人安永锋为与被上诉人王金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3)台椒商初字第1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查,上诉人安永锋于2013年9月17日向原审法院递交上诉状后,其未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受理费,故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阮丹军

代理

审判员  马永飞

代理

审判员  李 霞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项海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