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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娄星民一初字第1239号

原告邬泉华与被告贺荣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6-25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邬泉华,贺荣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娄星民一初字第1239号原告邬泉华,男,1966年1月3日出生。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肖文斌,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荣斌,女,1977年5月14日出生。

原告邬泉华与被告贺荣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邬泉华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邬泉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邬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5元,减半收取743元,由原告邬泉华承担。(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周 敏

代理

审判员 游 龙

人民陪审员 李智杰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彭建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