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娄星民一初字第1239号原告邬泉华,男,1966年1月3日出生。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肖文斌,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荣斌,女,1977年5月14日出生。
原告邬泉华与被告贺荣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邬泉华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邬泉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邬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5元,减半收取743元,由原告邬泉华承担。(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周 敏
代理
审判员 游 龙
人民陪审员 李智杰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彭建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