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菏牡商初字658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公司菏泽开发区支行。
法定代表人:王瑞璞,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建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公司菏泽开发区支行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圣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公司菏泽开发区支行职工。
被告:王德平,农民。
被告:卞传芹,农民。
被告:李红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公司菏泽开发区支行与被告王德平、卞传芹、李红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公司菏泽开发区支行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公司菏泽开发区支行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公司菏泽开发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5元,减半收取17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公司菏泽开发区支行承担。
审判员 张志博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赵 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