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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刑初字第1117号

张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绍诸刑初字第1117号公诉机关诸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2004年9月21日因盗窃被诸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05年9月18日因盗窃被诸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06年1月20日因盗窃被绍兴市人民政府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07年12月28日因盗窃被温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1年8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2年10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本案于2013年5月31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以诸检刑诉(2013)9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孝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份,被告人张某窜至诸暨市大唐镇、草塔镇多处盗窃多次,计价值600余元。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未提出辩解。

经审理查明:1.2013年5月6日中午,被告人张某窜到诸暨市大唐镇被害人何某的安华佬水果炒货摊,窃得抽屉内现金150余元。2.同年5月20日左右一天下午,被告人张某窜到诸暨市大唐镇中兴西路中兴手工打面店,趁被害人宋某不注意,窃得厨房抽屉里的零钱400余元。3.同年5月26日下午,被告人张某窜到诸暨市草塔镇被害人赵天某店内,窃得货架铁盒子里的零钱100余元。4.同年5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窜到诸暨市大唐镇轻纺北路98号运来双针配件店,窃得被害人李某放在柜面上的黑色中信手机一部,后被当场抓获。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何某、宋某、赵某、李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诸暨市公安局的抓获经过、赃物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辨认笔录、照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二0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

二0一四年一月三十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何玲萍

人民陪审员  徐黎明

人民陪审员  朱赛飞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赵学旦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