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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洋民初字第01047号

杨荣祥与被告王伟安、宁龙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3-25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杨荣祥,王伟安,宁龙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洋民初字第01047号原告杨荣祥,男,汉族,下岗职工。被告王伟安,男,汉族。被告宁龙才,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荣祥与被告王伟安、宁龙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荣祥于2012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荣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杨荣祥承担。

审判员  陈明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赵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