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洋民初字第01047号原告杨荣祥,男,汉族,下岗职工。被告王伟安,男,汉族。被告宁龙才,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荣祥与被告王伟安、宁龙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荣祥于2012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荣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杨荣祥承担。
审判员 陈明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赵阳
杨荣祥与被告王伟安、宁龙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洋民初字第01047号原告杨荣祥,男,汉族,下岗职工。被告王伟安,男,汉族。被告宁龙才,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荣祥与被告王伟安、宁龙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荣祥于2012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荣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杨荣祥承担。
审判员 陈明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赵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