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溧洪民初字第399号原告王某。被告邢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 判 员 秦启辉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见习
书记员 黎 娟 来源:
王某与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溧洪民初字第399号原告王某。被告邢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 判 员 秦启辉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见习
书记员 黎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