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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溧洪民初字第399号

王某与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4-14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邢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溧洪民初字第399号原告王某。被告邢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 判 员  秦启辉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见习

书记员  黎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