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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余余商初字第632号

沈田华与胥金、骆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5-06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沈田华,胥金,骆建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余商初字第632号

原告:沈田华。

委托代理人:王伟。

委托代理人:王敏星。

被告:胥金。

被告:骆建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田华诉被告胥金、骆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田华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沈田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田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666元,减半收取3833元,由原告沈田华负担。

审判员  汪文彤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沈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