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余商初字第632号
原告:沈田华。
委托代理人:王伟。
委托代理人:王敏星。
被告:胥金。
被告:骆建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田华诉被告胥金、骆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田华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沈田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田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666元,减半收取3833元,由原告沈田华负担。
审判员 汪文彤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沈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