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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钦民申字第51号

(2013)钦民申字第51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0-31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纯粹,钦州市钦南区妇幼保健院,潘远华,苏文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钦民申字第51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纯粹。

被

申请人(一审第三人):钦州市钦南区妇幼保健院。

委托代理人:叶春坚。

委托代理人:潘彩森。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潘远华。委托代理人黎景彬,广西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雪,广西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苏文雄。再审申请人马纯粹因与被申请人钦州市钦南区妇幼保健院、潘远华以及一审第三人苏文雄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1年6月2日作出(2011)钦民一终字第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马纯粹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李显钰

审判员  米建民

审判员  黄其雄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香泳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