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钦民申字第51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纯粹。
被
申请人(一审第三人):钦州市钦南区妇幼保健院。
委托代理人:叶春坚。
委托代理人:潘彩森。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潘远华。委托代理人黎景彬,广西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雪,广西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苏文雄。再审申请人马纯粹因与被申请人钦州市钦南区妇幼保健院、潘远华以及一审第三人苏文雄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1年6月2日作出(2011)钦民一终字第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马纯粹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李显钰
审判员 米建民
审判员 黄其雄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香泳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