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知民初字第0093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纪陈,江苏鑫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月娥,江苏鑫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居春军。
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居春军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高曼莉
代理
审判员 赵振亚
代理
审判员 周栋才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晓青第页/共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