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园民初字第2297号原告王永华委托代理人周剑笛,江苏兴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薛旭,江苏兴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保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华诉被告李保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王永华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永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王永华负担。
审判员 杨俊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施昌第1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