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867号原告史某某,男,197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平乡县。被告赵某某,女,1980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平乡县。
原告史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史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史某某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史某某承担。
审判员 梁春平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霍宇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