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商初字第2032号
原告:绍兴县曙光印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卫国。
被告:绍兴县伊达针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尖钢。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曙光印染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伊达针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范 晟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曹滢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