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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玉刑初字第358号

韩某某、高某某、冯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7-06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开设赌场
当事人
韩梅,高沙,冯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玉刑初字第35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梅,女,1979年6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3年5月8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高沙,女,1992年8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3年5月8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冯丹,女,199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群众。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3年5月8日被取保候审。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刑诉(2013)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梅、高沙、冯丹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娟、牛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梅、高沙、冯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中旬至同年7月16日,张忠朝、张翠军(均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在彩亭桥镇河东村邵春燕出租房处非法开设赌场,组织多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营利。张忠朝、张翠军雇佣被告人韩梅、高沙、冯丹在赌场内进行操作赌博电脑,收取赌资、为参赌人员“上分”等工作。赌场经营期间,张忠朝、张翠军非法营利人民币十万余元。2013年5月8日,被告人韩梅、高沙、冯丹在亲属的陪同下到玉田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梅、高沙、冯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韩梅、高沙、冯丹人的供述笔录;同案犯张忠朝、张翠军、李冬杰、牛普鹏、李永利、陈雷、王兵的供述笔录;证人张某甲、陆某、骆某、宁某、赵某、仇某、邢某、郝某、李某、张某乙的证言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图;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辨认笔录;户籍信息;玉田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物品清单;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梅、高沙、冯丹帮助他人非法开设赌场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梅、高沙、冯丹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韩梅、高沙、冯丹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韩梅犯开设赌场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高沙犯开设赌场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被告人冯丹犯开设赌场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唐连华

代理

审判员  桑泽涛

人民陪审员  王志强二0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瑞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