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2820号原告任某某,男,1971年10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永年县。被告张某某,女,1973年1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永年县。委托代理人崔利芹,河北江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梁建星
代理
审判员 张晓静
代理
审判员 郭艳波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曹子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