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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商初字第2931号

诸暨市宏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浙江润科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张伟明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6-21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诸暨市宏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浙江润科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张伟明,蒋凤燕,冯海表,冯红玲,杭州佰斯特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2931号

原告:诸暨市宏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戚建萍。

委托代理人:张浒平、周平。

被告:浙江润科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伟明。

被告:张伟明。

被告:蒋凤燕。

被告:冯海表。

被告:冯红玲。

被告:杭州佰斯特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海表。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宏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润科机械有限公司、被告张伟明、被告蒋凤燕、被告冯海表、被告冯红玲、被告杭州佰斯特实业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诸暨市宏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润科机械有限公司、被告张伟明、被告蒋凤燕、被告冯海表、被告冯红玲、被告杭州佰斯特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诸暨市宏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被告自愿提出庭外协商解决并已商定方案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润科机械有限公司、被告张伟明、被告蒋凤燕、被告冯海表、被告冯红玲、被告杭州佰斯特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暨市宏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润科机械有限公司、被告张伟明、被告蒋凤燕、被告冯海表、被告冯红玲、被告杭州佰斯特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572元,依法减半收取7286元,由原告诸暨市宏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敏凯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傅刘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