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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冷执字第144号

申请执行人黄林艳与被执行人蒋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7-14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林艳,蒋彩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永冷执字第144号申请执行人黄林艳,女,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执行人蒋彩云,男,197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双牌县人。申请执行人黄林艳与被执行人蒋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永冷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蒋彩云偿付原告黄林艳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1年7月22日起至实际还清日止,按月息10‰计算,利随本清。本院于2013年5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蒋彩云已自动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永冷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谢新春

审判员  周新华

审判员  曹祥青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张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