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商初字第1202号
原告:胡雪敏,退休职工。
被告:蔡彩宝,下岗职工。
被告:何东海,下岗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雪敏与被告蔡彩宝、何东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雪敏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雪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周赛花负担。
审判员 梁梁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黄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