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逍商初字第629号
原告:余玉燕,农民。
被告:胡关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余玉燕诉被告胡关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余玉燕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余玉燕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景赞宇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代
书 记员 宋浏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余玉燕与胡关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逍商初字第629号
原告:余玉燕,农民。
被告:胡关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余玉燕诉被告胡关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余玉燕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余玉燕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景赞宇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代
书 记员 宋浏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