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岳执字第00203号申请人胡文斌。被执行人舒成。申请人胡文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岳民一初字第050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舒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一直无法联系到被执行人,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岳民一初字第05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芮泽青
审判员 祝升龙
审判员 严贤柱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吴万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