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榭商初字第121号
原告:俞士花。
被告:江明娣,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士花与被告江明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士花撤回对被告江明娣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0元,由原告俞士花负担。
审 判 员 沈永力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代
书记员 刘 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