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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榭商初字第121号

俞士花与江明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俞士花,江明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榭商初字第121号

原告:俞士花。

被告:江明娣,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士花与被告江明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士花撤回对被告江明娣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0元,由原告俞士花负担。

审 判 员 沈永力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代

书记员 刘 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