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479号原告杨宝林。委托代理人李忠华,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卫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宝林诉被告肖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宝林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肖卫东所有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肖卫东价值16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二、对原告杨宝林提供担保的位于茅箭区二堰街办车城南路36号-A3幢1-7-2号房屋(房产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予以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延长期限。
审 判 员 徐守炜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代
书记员 龚 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