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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桂阳法民初字第1097号

彭兴发与刘庆美、欧阳盛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3-13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彭兴发,刘庆美,欧阳盛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桂阳法民初字第1097号原告彭兴发,男,汉族。被告刘庆美,女,汉族,资兴市人,住湖南省桂阳县正和镇全义村。被告欧阳盛倦,男,汉族。本院于2013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彭兴发诉被告刘庆美、欧阳盛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彭兴发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庆美、欧阳盛倦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彭兴发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庆美、欧阳盛倦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兴发撤回对被告刘庆美、欧阳盛倦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713元,减半收取856.5元,由原告彭兴发承担。

审 判 员  邓红亮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周 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