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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商初字第1927号

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与毛冲孟、毛冲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6-04-15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毛冲孟,毛冲亚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商初字第1927号

原告: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南城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吴政,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丽丽,该行员工。

被告:毛冲孟。

被告:毛冲亚。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毛冲孟、毛冲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经本院通知后,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的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干盛盛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高哲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