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民二初字第497号原告胡林峰,男,汉族,1962年11月9日生。委托代理人张志勇,法律工作者。被告吕霞,女,汉族,1962年1月24日生。第三人郑州清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玉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建昇,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范高成(实习),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
原告胡林峰与被告吕霞,第三人郑州清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林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郭瑞敏
审 判 员 朱仲松
人民陪审员 侯文良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一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