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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右法执字第202号

党万军与霍祥、安西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党万军,霍祥,安西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右法执字第202号申请执行人党万军,男,汉族,农民,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霍祥,男,汉族,农民,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安西荣,女,汉族,农民,住巴林右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右民初字第233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霍祥在巴林右旗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账户。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陶万辉

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宋伟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