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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岚民初字第00305号

宋某某与袁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19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宋某某,袁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岚民初字第00305号原告宋某某,男,汉族。被告袁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袁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因原、被告私下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某某承担。

审判员 梁 君

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吕建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