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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马执字第19号

徽商银行马鞍山银泰支行与宜兴市易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封钦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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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马执字第19号

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马鞍山银泰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负责人:张宏斌,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宜兴市易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封钦镜,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封钦镜,宜兴市易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徽商银行马鞍山银泰支行申请执行宜兴市易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封钦镜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年5月4日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马民二初字第0001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5月21日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在2012年5月26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宜兴市易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封钦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根据我院(2012)马民二初字第00012号民事调解书所达成协议第三条,如宜兴市易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不能按期支付徽商银行马鞍山银泰支行款项,则徽商银行马鞍山银泰支行有权以宜兴市易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抵押的苏B×××××、苏B×××××、苏B×××××、苏B×××××、苏B×××��×、苏B×××××、苏B×××××、苏B×××××、苏B×××××、苏B×××××、苏B×××××号车辆折价或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车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现因该11辆抵押车辆均被宜兴市人民法院查封,经我院与宜兴市人民法院协商,现宜兴市人民法院同意由我院拍卖,以优先偿还徽商银行马鞍山银泰支行所欠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宜兴市易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抵押的苏B×××××、苏B×××××、苏B×××××、苏B×××××、苏B×××××、苏B×××××、苏B×××××、苏B×××××、苏B×××××、苏B×××××、苏B×××××号车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培鸿

审判员  顾慧茹

审判员  卜仕海二〇���三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艾海涛 微信公众号“”